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危险化学品事故,维护学校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正常进行,根据国家相关部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实验室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
本细则所称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是指政府相关监管部门根据情况认定需要管控的化学品,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中的剧毒化学品以及《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名录》中所列化学品。其他危险化学品为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全流程管理,包括申购、领用、储存、使用、处置等。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部、所、重点实验室、科研实体等,以下简称各单位)及实验室三级责任体系。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作为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主管单位,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二)开展学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全流程安全管理与督导工作;
(三)制定学校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及应急事故演练;
(四)配合各级政府部门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检查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作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职责如下:
(一)制定完善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责任体系,督促落实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日常管理,组织安全检查和督导,发现问题落实整改;
(三)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事故应急演练;
(四)配合学校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作为危险化学品的直接使用场所,其负责人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明确实验室安全责任分工;
(二)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审核,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储存、使用、处置、台账管理及清单的定期更新;
(三)制定本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与msds(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与事故应急处理培训,配备个人防护用品;
(四)配合学校和单位开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
第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行申购审批制度并遵循最少量原则,严格控制实验室及库房储存的总量。
第九条 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严格按照公安部门要求实行备案审批制,校内实行定期集中统一申购。实验室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各单位负责审核,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备案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采购或接受他人捐赠。
第十条 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由各单位负责审批。各单位应根据学科特点与实验需求,制定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申购限量标准。
第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采购须严格执行学校及各单位采购管理办法。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供货及运输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严禁快递寄送。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遵循专人负责与按需领用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实验室在短时间内使用大量管控类或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时,须提前报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或本单位专项备案审核。
第十三条 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领用实行备案审批制度,由实验室申请,经单位审核后统一到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办理领用手续。剧毒、一类易制毒、易爆炸的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须双人领用。
第十四条 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实行台账登记制度,由领用人填写使用台账,管理人员确认后完成领用。各单位或实验室负责人负责做好领用监管。
第十五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管理及领用人员须严格遵守领用制度。学校储存专用库房及学院储存专有场所的管理人员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领用的注意事项:
(一)如实在使用台账中记录领用情况;
(二)领用时应有特制容器装载;
(三)化学性质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放、混装;
(四)领用人员应事先了解危险化学品特性,掌握应急处置方法,携带必要的工具;
(五)发放人员与领用人员必须仔细核对品名、规格、数量,并检查包装,确认无误后方可完成领用手续。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储存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危险特性,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防静电、监控、报警等安全设施,并设专人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设有学校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库房,各单位根据需求可设置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场所。
第十九条 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一)剧毒、一类易制毒、易爆炸的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严格实行双人保管、双人领取、双人使用、双把锁、双本账的“五双”管理制度,必须在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库房或实行五双管理的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场所储存。
(二)二类、三类易制毒以及其他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可在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库房、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场所或实验室的危险化学品试剂柜储存,实行双人双锁管理。
第二十条 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由各单位或实验室在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场所或试剂柜中储存。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须分类有序存放,注意事项如下:
(一)可燃、易燃液体:要密封防止倾倒和外溢,存放在阴凉通风的防火试剂柜中,要远离火源和易产生火花的器物;
(二)易燃固体:与氧化剂分开存放,远离火源;
(三)强氧化剂:与酸类、易燃物、还原剂分开存放于阴凉通风处;
(四)强酸、强碱:存放于防腐蚀的试剂柜中,两者不得混放。
第六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在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根据相应的法规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动态使用台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人员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认真阅读msds,了解理化性质及危险处理方法,佩戴个人防护用品进行规范化操作。
第二十四条 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使用。
(一)剧毒、一类易制毒、易爆炸的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当天取用,剩余立即交回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库房或实行五双管理的各单位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场所,严禁在实验室过夜。使用时须双人操作(指导教师必须在场),双人精确计量并逐次逐条填写使用台账,并做好实验记录;
(二)二类、三类易制毒以及其他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用完及时收储。使用时逐条填写使用台账,做好实验记录。
第二十五条 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可在单独规格包装消耗完后一次性填写使用台账。
第二十六条 危险气体(钢瓶)的储存与使用,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细则》。
第七章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应遵循有效利用与安全处理的原则,严禁任何实验室或个人转让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处置,须根据其具体流向及时填写使用台账确保账物相符。
(一)各单位或实验室不再使用的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由实验危化品服务中心统一处置;
(二)各单位或实验室的非管控类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可自行校内借用或调剂。
第二十九条 无标签、标签模糊或废弃不用的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依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细则》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中若有未尽事宜,以上级有关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实验室安全与条件保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校国资发〔2014〕42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