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遵循人才成长规律,注重学生的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教学活力,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培养高质量的合格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课程与学分结构
第二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新修订的专业目录,制订各专业的培养计划,规范专业的课程结构。按修课形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必修课由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专业课及实践环节四部分构成;选修课由专业选修课和校公共选修课、创新教育教学活动三部分构成。
1.公共基础课――包括“两课”、大学英语、计算机基础、高等数学、体育等课程,记必修学分。?
2.学科基础课――反映学科大类特点的学科基础课及专业基础课,记必修学分。?
3.专业课及实践环节――学生学习和掌握的反映专业特色的课程和必须的实践教学环节,记必修学分。
4.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按专业(方向)开设,学生可按自己的能力、爱好、志趣及需要,自由选修,记选修学分。
5.公共选修课――以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为目的,包括人文素质教育及相关知识体系类课。课程由学校组织开设,学生可自由选修,记选修学分。?
6.创新教育教学活动――包括科技竞赛、发明创造、科研训练、在正式出版物发表的论文等课外教学活动,记附加选修学分。
第三条 本科学生毕业必须达到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数。其基本结构框架为:?
公共基础课40――45个学分左右,学科基础课45――50个学分,专业课15个学分以内,专业选修课和公共选修课共计30个学分(其中文化素质教育课中要求学生要选修8-10个学分,具体参照“开课与选课”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不少于30个学分。
课程学分以各主修专业培养计划核定的学分数为准。?
第四条 对于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修读主修专业的同时,可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课程主要是该专业的主要学科基础课及专业课,总学分不低于20和30学分。
第三章 学分计算与学分成绩
第五条 学分是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学生在规定的年限中取得培养计划所规定的必修选修学分及一定的附加学分,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六条 学分计算办法?
1.理论课程(含未单独开设的实验)学分计算:
理工类专业课程每18学时记1学分,农、经、管、文、法类专业课程每20学时记1学分。
2.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计算:
(1)单独开设的实验课每20学时记1学分;
(2)教学(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每周记1学分;
3.体育课每30学时记1学分;?
4.军训课记2学分,劳动课记1学分,社会实践记1学分;?
各专业制定培养计划时,新开设课程的学分要经学校审定。?
第七条 学分成绩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志,计算公式如下:?
学分成绩=∑(课程的成绩×课程学分数)/应得学分总数?
课程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五级分制与百分制换算标准是: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四章 开课与选课
第八条 根据培养计划,各开课单位每学期应保证课程按时开出。?
1.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专业课、专业选修课由各学院按培养计划制订每学期的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学院应有计划的向其它学院学生开设一定的选修课。
2.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下达开课计划,并组织教学活动。
第九条 各开课单位应在每学期第15周以前公布下学期各专业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和公共课程的名称、学时、学分、任课教师,使用教材及课程简介等。?
学生选修课人数须达到规定人数,方能开课。专业选修课选修人数不得少于20人,公共选修课不得少于60人,对于达到规定人数而未能开设的课程,以后停止开设。特殊情况,由学院提出意见,交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第十条 学生选课应根据各开课单位公布的选修课程表和选课要求,结合个人的实际情况,在指导教师或班主任的指导下进行。学生选课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同意。?
选课工作应在保证必修课教学的前提下进行。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应先选先修课,再选修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学分,一般不得选修后续课程。提倡学生按模块选修课程。?
第十一条 学生选定课程之后,一般不得任意改选其它课程。?
第十二条 凡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的学生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第五章 主、辅修制?
第十三条 为进一步调动广大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毕业后对社会的适应能力,允许学有余力的本科学生在保证完成主修学业的基础上,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实行学分制管理。?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教学条件及社会需求,申请开办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并制定相应的培养计划与专业介绍,以便学生选修。学校鼓励各学院积极申报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专业。?
第十五条 本科生取得前三个学期的全部必修课学分,且必修课程全部及格,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选修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
第十六条 修读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学生,在修读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全部合格,并无违纪记录,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学生由于各种原因,未完成辅修专业或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规定的学分,其修读辅修专业和第二专业学士学位课程以选修课对待,记入学生学业成绩档案。?
第十八条 辅修及第二专业学士学位具体执行参照《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辅修制管理办法》和《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六章 课程考核与免听
第十九条 学生所修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及实践教学环节,学习结束后均要进行课程考核。考核结合平时学习情况,综合评定,成绩合格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凡一门课程分学期讲授,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考核,单独开设的实践教学环节单独考核。
课程考核可按课程性质采用笔试、口试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学习基础好、自学能力较强的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取得免听资格。取得免听资格的学生,可以不参加或者参加部分听课,但必须参加实验课程的实验,完成教师指定的作业,才能准许参加课程考试。考试成绩合格者,方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体育课、“两课”、劳动课不得申请免听。
第七章 重修与缓考
第二十二条 必修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必须重修,不及格课程学分即为重修学分。选修课程考核不及格,可以重修或另外选修其它课程,不计重修学分。
第二十三条 重修学生应按学校规定到所在学院办理重修手续,根据学校安排进行重修并参加考试。必修课重修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次数不限,成绩及格后取得学分。
第二十四条 重修学生可申请免听或部分免听。?
第二十五条 外语课程按学期考核分别记学分。若高一级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学分,而低一级外语考试不合格,仍须重修,并记重修学分,重修成绩取代原不及格成绩。
参加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取得证书后,以前外语课程重修学分不记入重修总学分,但必须参加重修考试并取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重修总学分是学生在规定年限内重修课程学分的综合反映。其计算公式如下:?
重修总学分=∑重修课程学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考试。凡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考前由本人申请,因病者须持校医院证明,因事者须持请假报告,经所在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每学年缓考课程累计学分不能超过应修课程总学分的1/2。缓考学生随下一年级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未按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缓考手续者,以旷考论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并要重修。
第八章 毕业与学位
第二十八条 本科学生实行规定学制弹性学习年限制度。四年制学生在校学习的期限不得超过6年。六年制学-硕连读学生在第7学期分流后,未进入硕士阶段者,执行四年制本科学生学习年限。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前,全面审核学业成绩。学生在培养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取得毕业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十条 学生在培养计划规定的修业年限内,未取得规定学分,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不愿延长年限者,可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试行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