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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8-04-09     浏览次数:

     

  校教发〔2018〕95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教学过程质量管理,建立完善的本科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充分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促进教学改革、培养教师队伍、保障教学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管理和教学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教学专门指导委员会的领导下,配合教学管理相关部门,对全校教学工作和教学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推进人才培养质量不断提高。

  第三条  学校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在职教师和离退休人员组成, 30人左右,其中在职人员原则上不少于1/3。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3-5名,可按照学科门类分设教学督导小组。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任职基本条件为:

  1.拥护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为人师表;

  2.热爱教育事业,愿意为教学督导工作贡献力量;

  3.长期从事教学工作或教学管理工作,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

  4.办事公正、作风正派、乐于奉献、工作责任心强;

  5.工作时间有保障,能够履行听课、检查、评估、巡考、调研等教学督导工作职责;

  6.身体健康,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任职期满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各学院(系、部)推荐,教务处提名,经主管教学校领导审定,学校聘请并颁发聘书。教务处负责协助教学督导组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在聘任期间因身体或其他原因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教学督导职责者,终止其聘期,同时增补新成员。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职责

  1.监督和检查相关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及落实教学中心地位情况,为学校教育教学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

  2. 参与学院专业调整、培养方案修订等重大工作的研讨和论证,监督检查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情况、主要培养环节的实施情况以及教学督导工作的开展情况;

  3.对教师履行教学工作规范、教书育人和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包括教师备课、教材选用、课堂教学、课后辅导、作业批改、命题阅卷、毕业论文答辩等各个教学环节履行职责情况;

  4.收集有关教风、学风和教学管理方面的意见与建议,及时整理送达相关单位,并跟踪意见采纳及处理情况;

  5.发现教学改革的典型,总结教育教学成果,及时宣传推广先进教学经验,帮助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6.协助学校开展教学检查、质量评估以及处级干部听课的反馈跟踪等工作,针对较为突出的问题,开展跟踪检查或专题调研,提出加强与改进教学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7.完成学校交办的与教学有关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权利

  1.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教学活动,进入教学班听课、看课(包括实验、实习和其他实践性教学环节),对教学活动实施监督;

  2.阅读有关教学文件,调阅教学档案,调查了解教学环节的实施情况;

  3.向有关单位、直至学校领导反映教学运行或管理中存在的重要问题,对违反教学纪律的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建议;

  4.制止干扰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行为;

  5.要求相关单位或个人就反映的问题和意见的处理情况进行反馈。

  6.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理论学习与专题培训活动,不断提高教学督导的水平。

  第九条  教学督导工作基本要求

  1.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计划,制定每年度和学期教学督导工作计划,明确工作重点。学期结束时进行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2.每学期应至少召开3次督导组工作会议,向相关职能部门和各教学单位通报教学督导工作情况等,定期发布《教学督导简报》。

  3.须按照学校安排,可通过随堂听课(看课)、现场检查、综合评价等方式,对本科教学活动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督导工作。其中离退休人员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学时,在职人员不少于听课20学时。

  4.开展工作时,须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发现问题应及时反馈教务处及相关单位。

  5.对工作中出现的教学突发事件,应及时通报教务处并对教师和学生进行必要的教育、疏导、沟通和解释工作。 

  第十条  教学督导工作运行经费纳入年度教学业务费经费预算,学校教学督导成员工作津贴根据完成的工作量按月考核发放,从年底本科教学业绩津贴支付,由教务处协助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应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证教学督导组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各教学单位、教师和学生应重视和支持教学督导工作,自觉接受教学督导人员的监督和检查,对提出的改进意见应及时反馈。对妨碍或拒绝教学督导的单位或个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督导制度,学校教学督导成员一般应进入学院(系、部)教学督导组。学院(系、部)督导组接受学校教学督导组的指导,重点在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过程和教学质量上做实做细督导工作,并参照本条例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教学督导制度。

  第十四条  各学院(系、部)教学督导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学院(系、部)教学状态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校教发〔〕号)同时废止,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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