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挑战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是在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委会’’)的领导下,由共青团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委员会主办的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中一项具有导向性、群众性和选拔性的竞赛活动,每年举办一届.
第二条 竞赛的宗旨:崇尚科学,追求真知、;勤奋学习、锐意创新、迎接挑战.
第三条 竞赛的目的:引导和激励我校学生实事求是、刻苦钻研、勇于创新、提高素质,并在此基础上促进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活动的蓬勃开展,发现和培养一批在学术、科技上有作为、有潜力的优秀人才;选拔优秀作品代表我校参加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
第四条 竞赛的形式为:在校大学生申报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或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参赛;聘请专家学者评定出具有较高学术理论水平、实际应用价值和创新意义的优秀作品,给予奖励;组织相应的大学生学术交流、研讨。科普等活动以及竞赛作品的展示活动.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指委会”负责竞赛的领导与管理工作,投权我校“大学生科学技术协会”开展竞赛的各项具体工作,并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以及竞赛评审委员会提交的问题进行协调.
第六条 竞赛设立评审委员会,由“指委会”办公室聘请相关学科具有副高级职称以上的专家学者组毕.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二名,评审委员若干名.评审委员会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所规定的原则下,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职责如下:
1.在本章程和评审规则的基础上制定评审实施细则;
2.审察参赛作品及其演示,对作者进行问辩;
3.确定参赛作品获奖等次.
第三章 参赛资格与作品申报
第八条 凡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均可申报作品参赛。
第九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必须是距竞赛终审前两年内完成的我校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成果,可分为个人作品和集体作品.申报个人作品的,申报者必须承担申报作品60%以上的研究工作(如有作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等文件,其上的署名均应为第一作者),合作者必须是学生且不得超过两人;凡作者超过三人的项目或者不超过三人,但无法区分第一作者的项目,均须申报集体作品.集体作者必须均为学生.
第十条 凡有合作者的个人作品或集体作品,均按学历最高的作者划分至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类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论文),学年论文和学位论文、已在其他竞赛上获奖的作品等不在申报范围之列.
第十二条 申报参赛的作品分为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不含文学、历史两个学科)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大类。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作者限本、专科生.科技发明制作类分成a、b两类:a类指科技含量较高、制作投入较大的作品;b类指投入较少,且为生产技术或社会生活带来便利的小发明、小制作.参数作品应从实际出发,侧重解决社会生产、生活中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参赛作品涉及下列内容时,必须由申报者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评审.动植物新品种的发现或培育,须有省级以上农科部门或科研院所开具证明;对国家保护动植物的研究,须有省级以上林业部门开具证明,证明该项研究的过程中未产生对所研究的动植物繁衍,生长不利的影响.新药物的研究,须有卫生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鉴定证明;医疗卫生研究须通过专家鉴定,并最好附有在公开发行的专业性杂志上发表过的文章;涉及燃气用具等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关用具的研究,须有国家相应行政部门授权机构的认定证明.
第十四条 参赛作品须经过资格及形式审查方可参加预
第四章 奖 励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对参赛作品进行预审,评出70%左右的参赛作品进入终审决赛。参赛的自然科学类学术论文、哲学社会科学类社会调查报告和学术论文、科技发明制作三类作品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鼓励奖.各等次奖项的数额按各类作品进入终审决赛总数的一定比例设置.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三个学历层次作者的作品获奖数与其进入终审决赛作品数成比例.科技发明制作类中a类和b类作品分别设奖.
第十六条 竞赛以学院为单位计算团体得分,按团体总分排列各学院名次.竞赛最高荣誉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挑战杯”为流动杯,授予团体总分第一名的学院,并将篆刻院名于其上;主办单位视竞赛具体情况设“优胜杯”若干.连续三次捧得我校“挑战杯”的学院,可永久保存此座“挑战杯”.
第十七条 各等次奖计分方法如下:一等奖作品每件计100分,二等奖作品每件计70分,三等奖作品每件计40分,鼓励奖作品每件计20分,参赛但未通过预审的作品每件计5分.如遇总积分相等,由以获一等奖的个数决定同一名次内的排序,以此类推至三等奖.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参加预审的作品,其作者应向“指委会”办公室交纳规定数额的评审费,全部用于竞争评审所需经费的补充.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我校主管部门审查通过,予以公布之日起生效,由“指委会”负责解释
(2002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