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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jinxue1    学生处    点击: 116        发布日期:2006-09-0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违纪行为的处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校就读的各类、各层次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四条  学校对违纪学生,按照错误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处分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留校察看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解除;有突出贡献的,可提前解除;有违纪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受处分的学生,取消其自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参加各种评优、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资格,并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  违纪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由违纪者赔偿损失或者负担相关费用。

第七条  违纪情节轻微,不够处分条件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并给予通报批评。

第八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纪律处分:

    (一)情节较轻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有立功表现的;

(四)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九条  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给予处分:

(一)情节严重的;

(二)有较严重后果的;

(三)不能认识错误,态度恶劣的;

(四)多次违纪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等打击报复的;

(六)在校外违法违纪、败坏学校声誉的;

(七)教唆、胁迫或者诱骗他人违法、违纪的;

(八)威胁、侮辱教职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九)勾结校内外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的;

(十)同时有两种以上的违纪行为的;

(十一)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学生,受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的,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被国家有关机关罚款或警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或被司法机关司法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有下列影响社会稳定,严重扰乱、破坏社会秩序或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生活秩序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有关规定,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扰乱社会和学校正常秩序,破坏安定团结的;

(三)利用大、小字报或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以及采用播放录音、演讲、网络信息等手段,进行造谣、传谣或人身攻击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四)煽动、组织、策划罢餐、罢课、罢考、绝食的;

(五)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邪教等组织或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

(六)在校内组织进行封建迷信或宗教活动的;

(七)未经批准,以学校、学院(系)或各级组织的名义开展有损集体声誉活动的。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打人未造成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打人造成他人伤害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相应处分:

1、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较轻伤害(如红肿、淤血、无需缝合的皮外伤等)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对他人身体非要害部位造成多处伤害或要害部位(如头颅、五官、内脏器官、下身等)造成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的(如需缝合的伤口,出现骨折,造成他人当场昏迷不醒、休克等),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斗殴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策划、唆使、指使他人打架,或结伙打架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虽未参与打架,但挑起或鼓动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参与打架,或虽未参与打架,但致使事态扩大者;或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为他人提供凶器,但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伤势轻重的判定,应视当时伤情确定,医院证明是重要判定依据。

第十三条  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酗酒,凡违反者,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酗酒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因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侵入他人住宅、宿舍蓄意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威胁、侮辱、诽谤他人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电报,用电子邮件进行不正当活动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有偷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抢夺、(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者,给予相应处分:

(一)偷窃:

1、对偷窃者,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多次偷窃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撬窃行为,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4、有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为盗窃者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窝赃、销赃、分赃,或知情不报者,参照偷窃条款,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冒领、侵占、诈骗他人钱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敲诈勒索或参加聚众哄抢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聚众哄抢为首者或积极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凡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他破坏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较重、危害严重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设施、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三)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毁坏学校科研设施,损坏科研成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标、窨井盖或施工防围等公共设施,影响交通、施工安全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涂写污秽语言或涂画污秽图像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网络上散布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网络上散布影响安定团结的信息或言论,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公共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非法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网络不能正常运行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传播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信息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作、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观看、阅读、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观看、阅读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传播、复制、制作、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进行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有赌博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多次参与赌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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