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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研究生管理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7-03     浏览次数:

     

附件四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以下简称: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国务院学位[1998]54号),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资格审查

(一)申请人必须已经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3年以上,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申请人在报名前,须提交以下材料:

1.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学历证明;

3.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个人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

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一)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作出成绩的认定(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认定)。

(二)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1.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

对已经资格审查合格的申请人,按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进行考试。考试严格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分标准进行。

2.国家、学校组织的水平考试

1)申请人必须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有关学科专业须通过国家组织的专业综合水平考试;其它学科专业须通过学校组织的专业综合水平考试,且成绩在70分以上。

2)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4年内通过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第一外国语和学位课综合水平考试,逾期申请无效。

    3.学术水平符合《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学位前学术水平基本要求暂行规定》要求。

(三)学位论文

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交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1.学位论文要求

1)申请人提交的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2)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2.学位论文评阅

1)论文评阅人:论文须经至少3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二个月前,由各学院(系、部)将论文送交评阅人。论文在送交评阅时,评阅人的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秘密传递。

2)论文评阅:论文评阅人应根据学位论文要求对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提出评阅意见及对论文的修改要求。评阅意见包括:研究成果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是否有新的见解;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基础理论、专门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方面的优缺点。

3.学位论文答辩

1)申请答辩前,应有两名同行专家(必须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推荐意见(包括被推荐人的基础理论知识、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学位论文水平等),其中一人是我校相应学科的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同行专家。论文评阅人不能作为推荐人和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委员。

2)申请答辩前,申请人需提交课程学习成绩单、外语、专业综合考试合格证书原件,在公开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研究论文的原件,学籍档案记录卡。

3)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位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分之二是硕士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主席应为教授或相当技术职称的硕士生导师或博士生导师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能作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委员会设秘书1人,应由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科教人员担任。各学院(系、部)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半个月以前,将学位论文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4)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论文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论文答辩未通过者,可在一年后再重新申请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7)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三、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学位论文答辩者,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

四、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研发?2005?0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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